2016年2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促进诚信纳税机制的要求,税务总局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发布,以下简称《指标和评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的方法和程序
(一)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附件1),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对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需扣减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暂不调整其相应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二)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开展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动态调整相关信息,协同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并为纳税人提供动态调整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三)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动态调整工作后,于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动态调整情况层报至省税务机关备案,并发布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通告。省税务机关据此更新税务网站公布的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于每月上旬将A级纳税人变动情况汇总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四)纳税信用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存在动态调整情形的,应调整后再发布评价结果。
二、关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的纳税人通知、提醒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发生变化是指,纳税信用评价年度之中,纳税人的信用评价指标出现扣分且将影响评价级别下降的情形。
税务机关按月采集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时,发现纳税人出现上述情形的,可通过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并视纳税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采取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措施,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三、关于部分评价指标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
《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详见附件2。此前规定与本公告附件2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
2.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附件1
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动态调整信息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 财务 负责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身份证号 | |
出纳 人员 | 姓名 | | 办税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身份证号 | |
注册地址 | |
生产经营地址 | |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 |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 |
原评价结果 | | 原评价得分 | |
动态调整结果 | _ 级 |
动态调整原因: |
主管税务机关: 年 月 日
附件2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
税务内部信息 | 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原扣分标准 | 调整后的 评价方式或扣分标准 |
05.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 | 0501.纳税评估信息 | 050102. 评价期应补税款不满1万元且占评价期应纳税款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50104. 评价期应补税款1万元以上且占评价期应纳税款1%以上,已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缴纳罚款的 |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502.大企业税务审计信息 | 同050102 |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同050104 |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06.税务稽查信息 | 0603.发现少缴税款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处理 | 同050102 | 1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1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
同050104 | 3分+(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0%) | 3分+(评价期应补税款/评价期应纳税款)×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