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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6-12-16来源:耕契处浏览次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2008512日国税函〔2008438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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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24 08: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