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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6-12-16来源: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浏览次数:

财税〔2016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611日至201812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自201611日至20164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5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11日至20164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5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房产税和印花税,分别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房产税和印花税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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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duced By STCMS PublishDate:2017-11-24 08:4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