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将于明年1月1日起开征,排污收费政策将退出历史舞台。 12月22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获悉,我省已初步识别认定6940户环保税纳税人,建立基础税源数据库。相关部门负责人分析指出,开征环保税,将更加有利于形成治污减排的内在约束机制。 “费改税”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主动减排将少缴税。
《环保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的税额标准暂按 《环保税法》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即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暂定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地税部门负责环保税的征收管理。省地税局副局长沈光继表示,该局联合环保部门开展纳税人资料交接和识别认定工作,初步识别认定6940户环保税纳税人,做好征管信息系统各项准备。
“‘费改税’体现出刚性、全面性、科学性、导向性四大特点。 ”省环保厅副厅长罗宏表示,环保税刚性强,企业不及时缴税就是违法行为;过去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只是面向重点排污企业,《环保税法》则明确了更全面的征税对象;以前环保部门在年初核定企业排污费,不与企业排污量变化情况挂钩,《环保税法》则对主动采取措施减排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随着环保税开征,将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保税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如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