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救济是国家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本节指南帮助你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等税收法律救济的有关程序和方法,以便您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获得应有的救济。
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受理其申请,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活动的总称。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先行缴纳或者解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先行缴纳了罚款和加处罚款。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
依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包括: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和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应当在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3、审查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全面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4、作出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日。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和解与调解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税务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施行。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人民法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2、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对征税行为实行复议前置原则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与被告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告是税务行政相对人,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
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作出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不服的;
5、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6、认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就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与其发生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8、认为税务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税收具体行政行为。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以下事项提起的诉讼:
1、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
2、税务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不具有强制力的税务行政指导行为;
4、终局行政裁决行为。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与时限
1、对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纳税人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变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经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或税务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三、税务行政赔偿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了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税务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必须是侵权主体实施违法的职务行为;
3、损害结果确已发生;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权请求国家给予行政赔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受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侵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四)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实施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委托的税务机关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税收征收管理权的税务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五)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
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或税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的,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税务行政赔偿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的提出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经营地点、经济类型、纳税人识别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事实经过;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理由、根据等。请求赔偿申请书应由请求人和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2、税务行政赔偿的受理与处理
对于符合赔偿请求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对于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对依法应当提交证据材料不足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
3、税务行政赔偿的诉讼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对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可以作出维持、变更、驳回判决,也可以调解结案。
(七)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特别提醒:为了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权益,协助中国居民(国民)解决其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请求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