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中叶以后改行一条鞭法,赋、役渐有合并之势。《大明律》户律户役门有赋役不均、隐蔽差役、丁夫差遣不平等条,田宅门有欺隐田粮等条,都是为保证国家赋役制度而设立的。在《问刑条例》中也增设了相应的条款。
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土质等级征收田赋,一般按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征收。田赋征收实物,称"本色",包括粮食、丝、麻、棉等农作物;折为钱、银等货币形式,称"折色"。对人户则征发"职役",对16-60岁的男丁征发"均徭";出劳动力者称为"力差",出钱、物代替力役者称"银差",还有为官府提供种种劳役的"杂泛"。税收的基础形式仍然是按土地、户、丁征收钱物和征发差役。
国家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继承宋元制度,通过盐引专卖来收取。盐专卖的形式主要有民产、官收、商人运销,政府向运销食盐的商人征收盐课,向食盐消费者收取户口盐钞。洪武三年,实行开中法,四年行中盐例,万历四十五年实行商专卖法。明政府对茶也继续实行专卖。明代的茶法比唐宋严密,有官茶、商茶之分。官茶,就是官府通过征收、储备大量的茶以用于与西北边民换取马匹等;商茶,就是茶商向官府交纳实物或银钱取得茶引,凭引向茶户或茶仓买茶,这是民制、官储或官管、商运商销的专卖制度。
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
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比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明初洪武、永乐年间曾两次规定,对于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对于舟车载运自己货物、农用之器、小民挑担蔬菜、民间常用竹木蒲草器物、常用杂物、铜锡器物等,也一概免征,但至宣德年间(公元1426-1435)开始在水道上设立关卡,征收船料费,按船之大小长阔,定其税额。神宗万历年间(公元1573-1620)以后,关卡增多,税目四出,商税增重,使商业大受破坏。
市税。明初市税基本上按三十取一和"凡物不鬻于市者勿税"的原则征收,但到明仁宗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施行钞法,商市从门摊向市肆发展,才课税于门肆门摊。明宣宗宣德四年(公元1429年),大规模增加营业税,凡京省商贾聚集地,市肆门摊税课"增旧凡五倍"。以后,税率杂派不断增加。
舶税。明初对各国舶货免征舶税,至明穆宗隆庆年间(公元1567-1572)驰海禁后,才实行舶税制。征税方法分三种:一是以船的长度计算征税,称为水饷,由船商承担;二是按货物多少,计值征税,由铺商交纳,称为陆饷;三是加征去吕宋贸易回来只载白银的船只,每船加征白银一百五十两,称为加增饷。
明律还对匿税者规定了刑事责任。《明律•户律》规定:"凡客商匿税及卖酒醋之家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酒醋一半入官,于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此外,明律要求承办茶盐专卖的商户年终纳齐商税,若"年终不纳齐足者",以不足数额的多寡,分别给予笞四十至八十的处罚,并强制完税纳官。明朝不但重视国内税收立法,而且对外商载货入境也作了严格规定。《大明律•户律》规定:"凡泛海客商舶船到岸,即将物货尽实报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者罪亦如之,物货入官。"此规定维护了大明王朝的关税主权,但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外贸易的发展。明朝由于经济关系的发展合复杂化,因而明律中关于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所增加,这反映了明政府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加强。这些法律规范的目的在于保护封建的经济基础,因此在客观上限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
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地税中,作为土地税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
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镇守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