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第一条规定: “经国、地税局协商,可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有关税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现行规定需由主管国税局为其代开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主管国税局应当在代开发票并征收增值税(除销售免税货物外)的同时,代地税局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 二、若您单位符合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条件,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您可携带相关资料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抵)税相关事宜。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17-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