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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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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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价监督形式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工作重点采取内部检查监督和外部评议监督两种形式。
第七条 内部检查监督主要包括:上级对下级的检查监督;同级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内部相互监督;下级对上级的民主监督。
第八条 外部评议监督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意见征集与反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和测评;公共媒体、政府网站的宣传报道;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评议等。
第四章 评价监督方法
第九条 内部监督包括:
(一) 日常检查;
(二) 专项检查和年终综合考核;
(三) 不定期明查暗访;
(四) 召开民主评议会;
(五) 召开工作形势(效能建设)分析会;
(六) 定期开展专项工作汇报和通报;
(七) 其他适用方式。
第十条 外部监督包括:
(一) 发放征询意见表、函和调查问卷;
(二) 设置意见箱、意见簿;
(三) 通过监督电话、互联网、信函、电子信箱等受理各类举报、投诉;
(四) 召开政风行风评议会、测评会;
(五) 参与电视台、电台、报刊专题活动;
(六) 邀请各类社会监督员专题查访;
(七) 开展走访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纳税人活动等;
(八) 其他适用方式。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经批准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未按规定范围、程序和时间,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的;
(二) 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提请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执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负责人;
(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 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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