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略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略
第三章 评价监督形式
略。
第四章 评价监督方法
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经批准应当公开公示的内容,未按规定范围、程序和时间,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的;
(二) 未经批准公开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的。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提请相关部门根据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执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负责人;
(二)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后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
(三) 对投诉不依法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