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澄清行为,防止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根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责任落实的原则,履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
第四条 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局属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畅通公众反映渠道,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认真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立即进行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需要澄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局属单位根据职责按照准确信息拟订澄清信息及发布方式,送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发布;以省政府名义澄清或涉及重要事项或及敏感问题的,上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前征得相关部门同意;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第八条 本机关通过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外发布澄清信息;同时,可根据需要选择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发布,必要时,报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对确认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报经局领导批准,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该迅速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过互联网传播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互联网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通过广播、电视传播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广电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三)通过报刊传播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新闻及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四)通过手机短信传播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公安、通信部门及相关通信企业,明确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本机关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本机关工作人员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